注1:社会融资规模增量是指一定时期内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额。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部门。
注2:自2023年1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将消费金融公司、理财公司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三类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纳入金融统计范围。由此,对社会融资规模中“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和“贷款核销”数据进行调整。2023年1月末,上述三类机构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8410亿元,当月增加57亿元;贷款核销余额1706亿元,当月增加30亿元。文中数据均按可比口径计算。